千島湖鎮(zhèn)的邵先生來電:今年10月2日晚,我同親友在一家酒店吃飯,當時大家的酒都喝得比較高興,結果其中的兩人為了一句話而發(fā)生了爭吵,之后由惡言相向發(fā)展為肢體沖突??吹竭@情景,我立即站起來勸架,結果不知被誰推倒在地,導致右臂骨折,花去住院費及醫(yī)療費9000多元,并且還在家休息了3個月。等傷愈后,我找到了當時打架的雙方商量賠償事宜,結果他們都否認將我推倒,所以拒絕賠付。后來想想,當時的場面的確很亂,我也沒看清是誰把我推倒的。我該怎么辦?
記者徐愛梅核查回復:根據(jù)邵先生提出的問題,記者走訪了浙江千島湖律師事務所,并向該所的律師張承進進行了咨詢,張律師根據(jù)邵先生提出的問題作了如下答復:本案涉及共同危險行為(準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以及舉證責任問題。一是舉證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若干規(guī)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邵先生只要證明自己是在勸架過程中被他們所傷害,而無需證明具體是被誰推倒。由打架的兩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二是責任承擔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兩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為此,邵先生在與他們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直接以他們兩人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