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鎮(zhèn)的鄭先生來電反映:我于2008年進一家個體企業(yè)打工,前不久在一次人才招聘會上又重新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于是現在想辭去以前的工作不干了,請問我要不要提前向老板打辭職申請報告?
記者徐愛梅調查報道:根據鄭先生來電反映的情況,記者聯系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仲裁科的徐科長,徐科長根據上述問題作了如下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有以下兩種情形是例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P>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約定,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當然,因勞動者不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主要包括:1.招收錄用其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徐科長還提醒廣大勞動者,辭職除按上述規(guī)定依法行使外,最好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不同意協商解除的情形下,勞動者才依法行使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上述同志可以針對自己的情況,選擇執(zhí)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如有不明之處,可以電話咨詢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仲裁科,聯系電話:64813784。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