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千島湖鎮(zhèn)的江大爺,幾天前拿著一張借條來本欄目求助。江大爺說,6年前他借給朋友李先生1萬元錢,當時也寫過借條,期間每年都會向他要,可就是沒錢還,去要時都是一句話,“現(xiàn)在真的沒有,等有了馬上還你”。上個月江大爺聽到李先生突然病故的消息后,過了些日子,江大爺拿著李先生當時寫的借條去找李先生的兒子,李先生的兒子說,這錢不是他借的,想要錢去向他死去的父親要就是了,無奈之下,江大爺只好手拿借條來找記者幫忙。
記者徐愛梅回饋:根據(jù)江大爺反映的情況,記者走訪了浙江千島湖律師事務所,并把李先生當時借錢的情況一一告訴律師張承進。張律師根據(jù)他的情況作了如下答復。
從本案例來看,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一是訴訟時效問題;二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問題;三是繼承遺產(chǎn)與清償債務問題。從江大爺反映的情況看,借款雖然發(fā)生在6年前,但因每年向李先生催討過,因訴訟時效中斷而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但前提是江大爺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催款的事實。如果李先生的配偶還在世,且當時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先生的配偶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如果李先生的配偶也已過世,就要看看李先生是否有遺產(chǎn),如果有遺產(chǎn)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進行繼承遺產(chǎn)和清償債務。
現(xiàn)實生活中,像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在此也提醒大家,一旦將錢借出,切記及時催款。在沒將錢要回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怕煩而中斷要錢的次數(shù),否則將會受到損失。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