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是新聞的第一要素。堅持新聞的真實性,是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新聞的真實,包括新聞事實的準確無誤和新聞用語的準確規(guī)范。撇開新聞事實不談,目前,經(jīng)常可以發(fā)現(xiàn),在各類媒體上頻頻出現(xiàn)一些不準確不規(guī)范的用語,其中涉及一些法定用語。這不但會降低新聞的價值和合法性,而且會誤導受眾,造成以訛傳訛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新聞報道中一定要規(guī)范法定用語。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 一些報道中常把企業(yè)的“老總”稱為“法人代表”。這因為有部分人想當然地認為“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兩者就是一回事。其實,這兩者并不是一回事。 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設立(經(jīng)工商、民政等部門注冊登記)的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如董事長)為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尋遍法律法規(guī),是找不到“法人代表”這一詞匯的。在通常意義上,受法人授權委托,可以行施法人某些民事權利的人員被稱為“法人代表”?!胺ǘù砣恕敝荒苡商囟ǖ囊蝗藫危弧胺ㄈ舜怼眲t可以是多個人(如各分公司經(jīng)理)。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有嚴格意義的法律概念,和“法人代表”并不是一回事。 被告和被告人 目前,在一些新聞報道中時常出現(xiàn)把“被告人”當作“被告”之類的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訴訟雙方,為“原告”和“被告”。而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涉訴雙方,為“國家公訴人”和“被告人”。因此,報道一起法院審理的案件,就要看它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其當事人必定是“原告”或“被告”;而接受刑事審判的當事人,其身份一定是“被告人”?!氨桓妗焙汀氨桓嫒恕辈荒芑鞛橐徽?。但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案件當事人可以身兼“被告人”和“被告”雙重身份。那就是此人既被公訴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又被受害方追償經(jīng)濟損失;這在法律上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人在刑事審理中是“被告人”,在民事審理中則是“被告”。 罪犯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就是說,某人即便殺了人,在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階段,他也只是個涉嫌殺人或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案件自進入起訴階段至終審判決前,他的身份是被告人;而只有當法院終審判決其有罪后,他才是罪犯。在新聞報道中,把某個犯罪嫌疑人隨意定性為“犯罪分子”或“罪犯”,是不合法的。 另外,在不同監(jiān)禁場所關押的人員,其稱呼也是不同的。在拘留所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人員,可稱其為“違法人員”。關押在公安看守所的,一般有兩類人員,一類是被批準刑事拘留或執(zhí)行逮捕的,他們是“犯罪嫌疑人”;另一類是因刑期較短或其他原因留所服刑的,這些人是“罪犯”。在勞教場所強制接受勞動教養(yǎng)的,因勞動教養(yǎng)是一種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所以,絕不能稱“勞教人員”為“犯罪”、“罪犯”或“服刑人員”。他們回歸社會的方式也與服刑人員不同,服刑人員是“刑滿釋放”(簡稱“刑釋”),他們是“解除教養(yǎng)”(簡稱“解教”)。在監(jiān)獄中關押的人員,則是清一色的“罪犯”。新聞從業(yè)人員必須搞清這些關系,才不會出錯。 偵查和偵察 在不少描寫警方破案的新聞報道中,出現(xiàn)了“偵察”、“偵察員”等字樣。那么,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究竟該稱之為“偵查”還是“偵察”,抑或兩者均可用之?對此,《現(xiàn)代漢語詞典》有明確答案: 偵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為了確定犯罪事實和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有罪而進行調(diào)查及采取有關的強制措施。 偵察:為了弄清敵情、地形及其他有關作戰(zhàn)的情況而進行活動。 公安干警和公安民警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后期,國家公安部就鄭重其事地下發(fā)過一個通知,要求在新聞報道中規(guī)范公安民警的稱謂,要求媒體不再使用“公安干警”一詞,以“公安民警”或“民警”代之。但是,時至今日,許多媒體仍在報道中采用“公安干警”的舊稱。 不過,“政法干警”、“法院干警”、“檢察干警”、“司法干警”等詞匯依然可以沿用。在這些部門中,既有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干部,又有警察(法警、獄警等)。換言之,就是在這些機構里,既有“干”,又有“警”。 要求法定用語準確規(guī)范,絕非否定新聞語言的豐富多彩,而是因為法定用語是固定的、單一的、不可替代的。 ?。ㄗ髡邌挝唬赫憬ㄖ茍螅?BR> |